|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
| 总
则 |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棉行协)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棉行协承担。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中棉行协提出、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同意、并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向国家民政部提出申请。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准予登记、批复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中棉行协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印章式样向民政部备案。印章的管理、使用权归属于中棉行协。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XXX 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专业委员会的英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本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新会员,其发展的新会员相应属于中棉行协的会员,会费由中棉行协行业部收取。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由中棉行协的会员组成。 |
|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是中棉行协领导下的专业技术组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各省棉纺织主管单位、棉纺织协会按任职条件推荐,报中棉行协批准;副主任由中棉行协秘书长在委员中提名,在委员中审议选举产生,其主任由中棉行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审批,选举结果在常务理事会通报备案,并经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人事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由中棉行协会员单位的推荐,并经省级行业协会同意,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就任,在本单位就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二)身体健康,热心于有关专业技术应用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能积极参加专业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有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并有一定写作能力;
(五)有丰富的专业应用技术及棉纺织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当于大学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顾问候选人要求:
(一)热心、关心纺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应用工作,在行业内有威望、有影响的教授、专家且身体健康;
(二)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能进行技术、业务等指导;
(三)能够团结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共同工作。 |
| 财务管理 |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活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不建立银行账户,财务核算由中棉行协统一管理,其日常经费往来需报预算计划。经中棉行协批准后可由本协会财务办理。凡是加入中棉行协的会员单位,其交纳的会费进入中棉行协账户。
第十一条 会议期间、日常活动中,专业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对内对外支付的劳务费按税务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咨询、调研活动由中棉行协发文统一组织,统一核算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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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管理 |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每年开展咨询、技术交流等活动,每年年初向协会上报活动计划,经本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年底前应向协会上报本年度总结。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每次技术交流活动(会议)开始前的征文及会议通知等文件应由本协会领导审阅会签后方可发文。每次技术交流活动(会议)结束后,由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负责人上报活动纪要、完整的会议论文资料及财务情况(预算、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 经中棉行协授权后,专业委员会可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应参与活动筹划的全过程,包括活动内容的制定、活动(会议)期间的安排、财务收支情况等。活动结束后,应向中棉行协上报活动报告及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特殊需临时举办的活动也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上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如有以下条款,本协会有权给予有关处理:
(一)不执行本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立专业委员会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私设个人账户、逾期不上报财务费用等;
(三)专业委员会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专业委员会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 附则 |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凡与本管理条理不符的,以本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条例由中棉行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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